社会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的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。
社会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